侵权责任法里的过错是指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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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04 0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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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03 22:06
侵权责任法归则原则包括了过错原则和无过错的原则以及公平的原则,过错责任的原则指的是过错是指自身的故意或者是过失的行为而导致的。若是在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没有过错,那么就没有责任。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遭受人身损害的,推定教育机构具有过错;
参照《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2)患者因下列情形之一遭受损害的,推定医疗机构具有过错:违反法律、行*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参照《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3)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中所有人、管理人的过错推定责任;
参照《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第一千二百四十二条,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非法占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对防止他人非法占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
(4)动物园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推定动物园具有过错;
参照《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第一千二百四十八条, 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5)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推定其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具有过错;
参照《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6)堆放的物品倒塌致人损害的,推定堆放人具有过错;
参照《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第一千二百五十五条,堆放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7)林木折断致人损害的,推定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具有过错;
参照《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第一千二百五十七条,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8)地下施工(包括窨井)致人损害的,推定施工人具有过错;
参照《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里的过错是指,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基本准则,而行为人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需要承担责任,没有过错,就不需要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