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03 1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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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9-08 06:47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训练条例第六章着重于考核与评定,旨在评估士兵、军官和单位的训练质量和水平。考核分为普考和抽考两个部分。
第七十九条规定,军事训练的考核对象包括士兵、军官及单位,考核内容是年度规定的训练科目。普考是对所有训练对象及科目的全面考核,通常在科目的最后阶段进行,由连级或相应单位以及上级业务部门组织,对士兵的普考频率不超过一次。抽考则是对部分对象和科目的随机考核,一般在阶段或年度训练结束后进行,由营级及以上单位或业务部门负责,一年内抽考不超过两次。
第八十二条指出,考核可以是单级或多级联合进行,以确保公正和全面。士兵和军官的年度军事训练成绩以普考成绩为准,不合格者需进行复训和补考,补考成绩只作为个人成绩,不计入单位成绩。
军事训练的评定则包括成绩评定和等级评定。第八十四、八十五条规定,成绩评定针对个体和单位,依据具体标准在考核时进行。综合成绩评定主要针对军官、全训单位及其士兵,由年度普考组织者在训练结束后进行。等级评定的对象涵盖师级以下单位、军官和士兵,依据相关规定的标准进行。
最后,第八十八条规定,个人和单位的军事训练综合成绩及等级将被记录在案,作为训练评估的重要依据。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训练条例》于1990年4年6日颁布,1990年4年6日开始实施。全法共由九章,共计108条所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