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到期,公司未提前一个月通知不续签,如何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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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03 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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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02 10:54
一、《劳动合同法》规定:
-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 (七)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若不存在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