渎职渎职罪的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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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03 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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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20 06:14
修订后的《刑法》对渎职罪主体进行了明确规定,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然而,这一范围并不清晰,国家机关包括权力机关(如各级*)、行政机关(*及各级*)、审判和检察机构、军事机关。此外,各级*和政协等团体机构,尽管通常被视为政权机关的一部分,它们中是否存在渎职犯罪的主体还需进一步讨论。对于不在正式编制内的人员,如合同制人员和工人编制人员,他们是否能成为渎职罪主体,曾是司法实践中的难题。
针对这一问题,全国*常委会于2002年发布了《刑法》第九章关于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对主体范围进行了明确。根据这一解释,渎职罪主体主要包括四类:一是严格意义上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规定的国家机构内从事公务的人员;二是依照法律和法规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的公务人员,如非国家机关但被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三是受国家机关委托行使职权的组织中的公务人员,如受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部门;四是虽未列入国家机关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如合同制民警和借调人员,其在行使国家职权时的渎职行为构成犯罪,也将按渎职罪追究责任。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在行使国家权力时,无论是在正式机构还是受委托组织中,只要涉及渎职行为并构成犯罪,都将受到刑法关于渎职罪的相应处罚。这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有助于解决相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