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投标单位进行关联公司资格审查的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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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02 2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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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9-03 00:04
2020年11月,某医疗设备采购项目(包含两个包)由三家名为A、B、C的公司共同参与投标,结果均被C公司中标。然而,2021年4月的审计揭示了一个问题:这三家公司实为张涛持股或控股,其中A公司100%由张涛持有,B公司90%由他控制,而C公司张涛持股22%。这引发了两个关键问题:这些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以及他们是否存在围标串标行为。
经过调查,A公司法定代表人熊忠发,监事张涛持股100%,B公司法定代表人许军,监事张涛持股90%,C公司法定代表人魏波,股东张涛仅占22%。尽管张涛间接控股,但根据政府采购规定,法定代表人不同且不存在直接控股关系的公司不应视为关联方。因此,三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同,张涛的持股不足以构成直接或间接控股,不符合围标串标条件。
根据《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围标串标行为包括供应商之间协商投标内容、受采购人或代理机构操控投标等。但A、B、C公司的行为并未违反该条例的任何条款,因此没有证据表明他们进行了围标串标。
这个案例对未来的启示是,采购代理机构在招标过程中应更加严谨,利用如天眼查、企查查等工具进行深度背景调查,确保对供应商的关联关系有清晰了解,从而有效防止类似情况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