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起诉离婚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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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02 2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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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9-09 06:11
夫妻双方可以通过起诉形式解决离婚纠纷,具体法律规定主要针对由于存在离婚纠纷无法通过协商形式达成离婚目的的,可以选择提起诉讼的形式进行起诉离婚,人民法院受理离婚纠纷案件之后,经调解无效的依法做出是否准予离婚的判决,如果存在一方家暴、吸毒、婚外情等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且绝无和好可能的法定离婚条件,准予离婚并判决离婚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权归属,否则驳回离婚申请不予批准。 起诉离婚可以是夫妻双方其中任意一方向管辖权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按照法律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
1、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4、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5、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6、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所述,婚姻自由是每位公民的基本权利,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离婚可以采取诉讼离婚和协议离婚两种不同的形式,如果经协商一致可以协议离婚直接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即可,如果存在离婚纠纷主动提出离婚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存在夫妻婚姻存续期间,一方出现出轨、重婚、家暴或者双方多年分居等情况,经过法院的调节,但双方感情破裂的,则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