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02 2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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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30 08:5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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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2月至2017年12月,单位瑞智立为公司在进口背包、云台、望远镜等货物过程中,经白立革决定,由白洁具体操作,调低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制作虚假*、箱单等报关材料向海关申报进口入境。经北京海关关税处计核,偷逃应缴税额共计人民币1438040.12元。
白立革、白洁于2020年10月28日经北京海关缉私局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白立革、白洁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北京市京师(济南)律师事务所牛锦江律师解答:
瑞智立为公司在进口货物过程中,违反海关法规,采取低报货物价格的方式,偷逃应缴税额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依法应予处罚。
白立革、白洁参与走私行为,是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亦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依法应予惩处。
鉴于单位瑞智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有自首情节,故单位成立单位自首;且案发后积极向海关缴纳保证金,在审判阶段主动预缴罚金,有悔罪表现,故可对其从轻处罚。
白立革、白洁接到侦查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对二人减轻处罚。白立革、白洁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符合接受社区矫正的条件,故可对二人适用缓刑。
牛锦江律师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毕业于中南财经*大学法学专业,获法学学士学学位,曾任职于检察机关、纪检委,具有丰富的司法机关工作经历,本着专业、尽责的执业理念,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