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03 1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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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8 07:08
县级以上*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需要异地*机关协作的,应当制作办案协作函件。负责协作的县级以上*机关接到异地*机关请求协作的函件后,应当指定主管业务部门办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二条 (异地执行拘留和逮捕)*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逮捕的时候,应当通知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机关,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百零九条对异地*机关提出协助调查、执行强制措施等协作请求,只要法律手续完备,协作地*机关就应当及时无条件予以配合,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费用。
第三百一十条县级以上*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需要异地*机关协作的,应当制作办案协作函件。负责协作的县级以上*机关接到异地*机关请求协作的函件后,应当指定主管业务部门办理。
二、《*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十一章 办案协作
第三百三十五条对异地*机关提出协助调查、执行强制措施等协作请求,只要法律手续完备,协作地*机关就应当及时无条件予以配合,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费用。
第三百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需要异地*机关协作的,应当制作办案协作函件。
负责协作的县级以上*机关接到异地*机关请求协作的函件后,应当指定主管业务部门办理。
第三百三十七条 对获取的犯罪线索,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及时移交有管辖权的*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
第三百三十八条异地执行传唤、拘传,执行人员应当持传唤证、拘传证、办案协作函件和工作证件,与协作地县级以上*机关联系,协作地*机关应当协助将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到本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犯罪嫌疑人的住处进行讯问。
第三百三十九条异地执行拘留、逮捕的,执行人员应当持拘留证、逮捕证、办案协作函件和工作证件,与协作地县级以上*机关联系,协作地*机关应当派员协助执行。
第三百四十条 委托异地*机关代为执行拘留、逮捕的,应当将拘留证、逮捕证、办案协作函件送达协作地*机关。
已被决定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可以通过网上工作平台发布犯罪嫌疑人相关信息、拘留证或者逮捕证。各地*机关发现网上逃犯的,应当立即组织抓捕。
协作地*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后,应当立即通知委托地*机关。委托地*机关应当立即携带法律文书及时提解,提解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第三百四十一条异地*机关请求协查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年龄、违法犯罪经历等情况的,协查地*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在七日以内将协查结果通知请求协查的*机关;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应当在十五日以内将协查结果通知请求协查的*机关。
异地*机关请求协助调查取证或者查询犯罪信息、资料的,协作地*机关应当及时协查并反馈。
第三百四十二条需要异地办理查询、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与犯罪有关的财物、文件的,执行人员应当持相关的法律文书、办案协作函件和工作证件,与协作地县级以上*机关联系,协作地*机关应当协助执行。
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将办案协作函件和相关的法律文书电传至协作地县级以上*机关,协作地*机关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委托地*机关应当立即派员前往协作地办理。
第三百四十三条 对不履行办案协作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百四十四条 协作地*机关依照请求协作的*机关的要求,履行办案协作职责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请求协作的*机关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