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03 0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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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5 09:02
我国《刑法》第65条明确指出,对于累犯的刑事责任应当实施从重原则,即在法定刑范围内给予相对较重的处罚。具体执行时,需要关注以下几点:
首先,无论是普通累犯还是特殊累犯,都应在其法定刑的范围内,给予比一般情况更为严厉的刑罚,这可能意味着更严格的刑种或更长的刑期。
其次,从重处罚是相对于不构成累犯的刑事责任而言的。这意味着累犯的刑罚应当参照那些不构成累犯的初次犯罪或其它犯罪人的标准。有学者的观点认为,累犯的刑罚应比照对非累犯相似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的犯罪所判的刑罚再进行加重。然而,这样的比较可能存在公平性问题,因为每个犯罪人的具体情况不同,直接进行横向比较可能难以实现真正的公正。
最后,实施从重处罚并非简单地判处法定最高刑,而是需要根据累犯实际犯罪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影响来具体判定刑罚。这体现了法律的灵活运用和公正裁决。
所谓累犯,是指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被判处一定的刑罚之罪的罪犯。累犯分为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两种。 1、一般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 2、特殊累犯:是指因犯特定之罪而受过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又犯该特定之罪的犯罪分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