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03 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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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9-03 05:49
监视居住,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及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为保障诉讼程序顺利展开,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一项强制性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明文规定,取保候审这一制度主要适用于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独于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是有可能被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并且在进行取保候审时不会引发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再者,便是那些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怀孕妇孺或哺乳期内的母亲等特定人群。尽管监视居住与取保候审皆为确保刑事诉讼程序顺利进行而实施的强制措施,然而二者在适用条件及执行方式方面存在显著差异。监视居住通常涉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活动进行严密监控与限制,而取保候审则主要通过提供担保或缴纳保证金等手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加以限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明确规定,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并未直接排除监视居住的可能性。因此,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满足取保候审的相关要求,从理论层面讲,他们有权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然而,最终能否获得批准,仍需视案件的具体情况及司法机关的判断而定。总而言之,虽然监视居住并非直接排除取保候审的可能性,但能否成功取保候审,仍需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及司法机关的裁量来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