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离婚的特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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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03 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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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02 06:11
1. 现役军人配偶离婚需军人同意:现役军人的配偶若要求离婚,通常情况下需要得到军人的同意。但如果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则可以例外。
2. 军人离婚的法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夫妻双方自愿离婚应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中应包含双方关于离婚的自愿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处理等事项的一致意见。
3. *审理离婚案件的原则:人民*在审理离婚案件时,会首先进行调解。如果确认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情况下,将依法准予离婚。感情破裂的情形包括重婚或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或*、遗弃家庭成员、*、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分居满两年以及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4. 判决不准离婚后的再次诉讼:若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应准予离婚。在*判决不准离婚后,若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也应准予离婚。
5. 离婚后的子女抚养费: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负担部分或全部抚养费,具体费用和期限由双方协议,若协议不成,*将依法判决。此外,子女在必要时可以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原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6. 离婚时的共同财产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应由双方协议处理。若协议无法达成,*将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保护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判决。同时,对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的权益应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