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03 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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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9-18 00:20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第二章明确规定了对渔业的监督管理机制。
第三条中,国家对渔业管理实行分级制度。在*划定的“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外侧,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的渔业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海区渔政管理机构负责监督;而在“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内侧海域,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一般由相邻省份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管理,如浙江省、福建省等地。
对于内际水域,如县级以上地方管辖的水域,由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跨行政区域的则需通过协商或由上一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管理。对于跨省大型江河的渔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能直接负责。
对于重要的共用渔业资源,如洄游性资源,国家实行统一管理;而定居性和小宗渔业资源则由地方*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管理范围的划定可能需要省级*间协商,或者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第五条强调渔业生产应根据资源状况,遵循保护、增殖和合理利用的原则,合理安排捕捞作业。例如,舟山冬季带鱼汛、浙江大黄鱼汛等主要渔场的作业,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安排。
第六条规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代表国家行使渔政渔港监督权力,黄渤海、东海、南海三个海区设有专门机构,重要的渔港和跨区域大型江河也可能设立渔政机构。
第七条赋予渔政检查人员检查渔业船舶证件、设施、渔获物和捕捞方法的权力,他们需通过*或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考核,合格后才能执行公务。
第八条强调渔业行政部门需与*、海监、交通、环保、工商等部门协作,共同监督渔业法规的实施,确保渔业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第九条,鼓励和支持群众性护渔管理组织在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依法进行护渔管理工作,共同维护渔业生态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于1987年10月14日*批准,1987年10月20日农牧渔业部发布。为保障渔业生产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渔业生产的发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以下简称《渔业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