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03 15:05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9-30 14:27
审判实务中,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但实际处理过程中尚有许多疑难问题。比如说,离婚诉讼中,如何分割土地承包经营权?
网友咨询:
离婚诉讼中,如何分割土地承包经营权?
浙江六和(温州)律师事务所章海燕律师解答:
分割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前提是确认该项权利的归属,而作为一项共有权利,实际的权利人往往与承包经营合同上签字的当事人不相符。因此,确认承包经营土地时的家庭人口,是认定离婚案件的当事人是否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关键。为了证明自己享有此项权利,主张方需要提交结婚证以证明婚姻关系以及结婚时间、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或其他权利凭证,以证明承包关系发生的时间。
在离婚诉讼中,当事人仅为夫妻双方,在一方要求分割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时,应当先将夫妻二人共有的权利从全部家庭成员共有的权利中析出,然后在二人之间进行分割。如果是像前述案例中的情况,一方在离婚后以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为由要求分割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将全部其他家庭成员列为被告,在所有权利人之间按份分割权利。
章海燕律师解析:
土地承包经营权指以耕作为目的,对集体经济组织或国家所有的农用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根据《土地承包经营法》第三条: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的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的方式承包。
夫妻共同财产一般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婚姻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益、知识产权收益、继承赠与所得(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除外)、其他应该归个人所有的财产,均为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规定: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所获得的收益,也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并且,婚姻法第三十九条在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原则时,于第二款明确指出: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所以说,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一项用益物权理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在离婚时,对方有权要求分割。
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瓯海劳动仲裁委仲裁员,执业十一年,擅长办理经济债务案件,婚姻家事,劳动侵权纠纷、刑事辩护等诉讼和非诉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