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05 1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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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9-28 13:48
福州市燃气管理办法第五章详细规定了供气和用气的相关事宜。首先,燃气经营企业在向用户供气前,必须签订供气用气协议,并以供气证(卡)为依据进行供气,用户在变更用气状态如停止、恢复、过户或设施迁移增设时,需按协议办理相应手续。
对于液化气供应,燃气经营企业严禁向未经批准的瓶装液化气供应站或代办点供气,确保供应的合法性。同时,瓶装液化气供应站必须配备公平秤,对钢瓶内的残液实行计、退、倒残制度,保障用户权益。
对于管道燃气,作业时间有严格规定,如停气或降压后,不得在夜间21时至凌晨6时恢复供气,除非发生紧急事故。正常情况下,停气和恢复供气需提前48小时通知用户。对于用量较大的用户,应制定安全用气规程,实行专人管理,并提前申报用气计划,实行计划供气。
燃气经营企业负有定期检查、维修燃气设施的义务,并为用户提供咨询服务。燃气费及初装费或开户费的收取需经物价管理部门审核,并专项用于燃气事业的建设和发展,其使用受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在用户与燃气经营企业发生纠纷时,用户有权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物价、技术监督部门或消费者委员会投诉,相关投诉部门需及时处理涉及价格、质量、计量或消费者权益的争议。
《福州市燃气管理办法》经1996年8月2日福州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通过,1996年9月27日福建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批准,1996年10月18日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施行。该《办法》分总则、规划和建设、经营企业、 燃气设施和器具、供气和用气、安全防范、法律责任、附则8章43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