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05 1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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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05 00:33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场管理,取缔无照经营活动,保护合法经营,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无照经营,是指未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而擅自开业的行为。 无照经营属非法经营,应当予以取缔。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取缔无照经营工作的领导。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会同公安、交通、城建、市容、税务、物价、土地、技术监督、文化、卫生、医药、烟草、金融等部门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行为。 第四条 查处无照经营应当坚持依法取缔与疏导安置相结合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统筹安排,根据城乡建设规划和本省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培育和扶持各类市场的建设,并通过增设摊位、增辟摊群或开放夜市等途径,解决从事个体经营所需的经营场地。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为无照经营者提供发票、经营场所; (二)向无照经营者出租、出借银行帐户;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与无照经营有关的其他活动。 第六条 对无照经营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责令其申领营业执照,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罚: (一)责令停止经营; (二)没收非法所得; (三)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无照经营者,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对从事私营企业经营的无照经营者,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其中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以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可处以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他无照经营者,处以20000元以下的罚款。 前款所列各项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 第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单位或个人,有关管理机关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为无照经营者提供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为无照经营者提供经营场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没收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向无照经营者出租、出借银行帐户的,由开户行责令其纠正,没收其出租、出借帐户的非法所得,并处以出租、出借金额5%但不低于50元的罚款。 第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查处无照经营活动时,对用于无照经营活动的经营工具和原材料等,在报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批准后,可以采取封存、扣押措施。遇有特殊情况可以先行采取封存、扣押措施,并在24小时内补办批准手续。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采取封存、扣押措施,应当向被执行人开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依法暂扣款物专用凭证》。在被执行人接受处罚后,应当及时解除封存、扣押措施。 被封存、扣押的经营工具或原材料难以保存或在规定期限内无人认领或被执行人拒绝认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 被执行人擅自动用或转移被封存、扣押的经营工具或原材料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追回,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没收和罚款处罚时,必须向被处罚人制发《即时处罚决定书》或《处罚决定书》,并开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没款专用凭证》或《罚没物资专用凭证》。 罚没款物价值在200元以上的,必须得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的事先批准或者书面授权。 第十条 被处罚人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或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或收到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之日起15日内申请复议。受理复议的机关应当在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对其他有关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提起复议、诉讼。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05 00:32
他一般会给你一个整改期限..除非被别人投诉的情况下,就立刻查封..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05 00:29
首先应该是发放一份无照经营告戒书,通知你在7-15内到工商部门办理执照,如果你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可以根据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进行查处。你是否需要前置审批材料?可根据对应第4条及第14条进行查处。。。。。。这就要根据你的具体情况决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