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05 1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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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1天前
法律行为的分类主要依据其成立的形式和程序,分为要式法律行为和非要式法律行为。
要式法律行为是指对于民事行为,法律规定了特定的法定形式和必须遵循的程序,以确保其成立的合法性。例如,《民法通则》第56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取书面、口头或其他形式,但当法律规定必须采用特定形式时,必须按照法律要求执行。例如,《合同法》第270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的签订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因此,此类合同的订立属于要式法律行为。
相反,非要式法律行为则没有对形式和程序作严格要求。《合同法》第197条指出,借款合同通常需要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可以有例外,允许口头或其他形式,这意味着这类借款合同属于不要式法律行为。然而,当涉及到非自然人之间的借款时,法律通常要求采用书面形式,以确保交易的清晰和可追溯性。
要式法律行为是指必须履行某种特定的形式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它的内容包括行为人行为的合法性和成立条件的必要性,根据对要式法律行为划分的标准不同,可分为以下不同的几种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