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斤少两消费者怎么处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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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05 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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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30 01:40
计量误差被归类于欺骗性质的行为之中。
换言之,如果经营者在向顾客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的过程中有任何欺诈行为发生,那么他必需按照消费者所提出的要求,对遭受的损失予以全额赔偿,赔偿金额应为消费者所购商品价值或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当增加值不足五百元时,应该赔偿五百元。
如果法律有明确规定的,那么就依从该规定执行。
经营者在向消费者供应商品时,若存在以下任意一种情况,都将视为欺诈消费者的行为包括:
(1)销售混合销售、伪造、以冒充真的商品,以及低质高价的商品;
(2)使用虚假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致使销售出去的商品重量不足;
(3)销售“处理品”、“瑕疵品”、“等外品”等商品时,却以正品名义进行虚假宣传;
(4)利用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带有误导性的价格标签出售商品;
(5)采用虚假的商品说明书、商品标准以及实际样品等形式销售商品;
(6)不在商品上使用真实的商标进行销售;
(7)采用聘用他人等方法,通过欺骗性的销售指南来引导消费者购买;
(8)进行虚假的现场演示及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