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法 擅自离职的问题!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05 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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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9-05 11:23
擅自离职应当赔偿用人单位损失,
劳动者擅自离职,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立即解除合同不属于擅自离职,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赔偿,并应当按照劳动者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年一个月本人工资支付经济补偿金。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9-05 11:17
按照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合同期内,如劳动者要辞职的,只要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单位(可以用E-MAIL的形式),一个月满后就可以离开了,无需单位的批准或同意.
但是你如果是直接抬腿就走了,原单位有权利暂扣你之前未发的工资的...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9-05 11:18
肯定是不合理且不合法的.按照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合同期内,如劳动者要辞职的,只要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单位,一个月满后就可以离开了,无需单位的批准或同意.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9-05 11:18
1、尽快想办法取回你的“辞职申请”,反正公司又不同意,取回应该不成问题。之所以要取回是因为你把辞职的原因归于你个人,就必须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而且还将损失很多经济补偿金。
2、从新写一份“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主要内容就写:因用人单位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特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要求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支付相关费用,并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办理离职的相关手续。“通知”一定要让单位签收获以挂号县的方式送达,确保留下通知送达的证据。
3、按上述理由辞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不受提前三十天的限制,也不需要单位批准,可立马走人。还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要求单位支付每工作一年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4、如果单位不按要求支付上述费用,只有通过劳动仲裁解决(不收费,不用律师),仲裁时还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要求用人单位应按拖欠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5、仲裁时,你可尽量收集一些相关证据,有利于裁定,你有一份劳动合同也就足够了,没有也不要紧,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劳动纠纷案件特别是克扣或拖欠工资的案件,举证的主要责任在用人单位,到时会责令用人单位出示有关证据,你不用担心。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9-05 11:24
原公司没有在一个月内与你签订劳动合同,这是公司的违法行为。
你离开公司没有提前30天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那是你的不对。
公司与你所签的劳动合同,如无违法的约定是有效的。你与公司事实劳动关系从2008年11月份开始,公司应该从此时为你缴交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如没有缴交,单位应补缴,否则可提出仲裁。
你没有办理手续没有上班,属于旷工。如公司有规定旷工属严重违纪,你公司可与你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正常工作的应发回工资给你。
如原公司已给你停保,那对现在的工作无多大影响。如原公司没有给你停保,现公司可能无法给你缴交社保。
公司没有为劳动者缴交社保和住房公积金属违法行为,劳动者可到人保局(劳动局)和住房公积金中心举报、提出仲裁......
劳动者保存好与公司劳动关系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