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05 1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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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11 02:06
证券公司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在第六章中得到了详细规定。首先,第六十二条强调了绩效考核与薪酬制度的重要性,它必须充分体现合规管理和风险管理的要求,确保公正合理。
董事和监事的薪酬管理在第六十三条中明确,由董事会和监事会各自提出方案,然后提交股东会进行最终决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期、薪酬待遇等关键事项,根据第六十四条,应在双方的协议中明确规定,包括解聘条件、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
绩效年薪方面,第六十五条规定,高级管理人员的40%以上应以延期支付的方式,且至少延期三年。如果因不尽职导致公司重大违规或风险,这部分薪酬将被暂停支付。第六十六条指出,董事会和监事会需向股东会提供关于绩效考核和薪酬情况的专项报告,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履行情况同样需向股东会公开说明。
对于违规行为,第六十七条规定,如果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或公司章程,损害公司或客户权益,公司内部将进行责任追究。同时,证券公司不得代为支付个人应承担的罚款或赔偿。最后,第六十八条规定,任何员工,包括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果通过中长期激励计划持有或控制公司股权,必须经过公司股东会决议和中国*或其派出机构的批准或备案。
2012年12月1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2〕41号发布《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该《准则》分总则、股东和股东会、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激励与约束机制、证券公司与客户关系基本原则、附则8章79条,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2003年12月15日中国*公布的《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试行)》(证监机构字〔2003〕259号)予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