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05 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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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9-09 09:13
当前,民间借贷纠纷和借款合同纠纷大量发生,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层出不穷,有太多的当事人对担保权利和义务不懂得,不在意,不留心,结果最终引火上身,不得不替他人偿还债务。那么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是什么,两者有什么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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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是什么,两者有什么不同?
黑龙江盛名律师事务所陆相萍律师解答: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
一、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与主债务人的权利义务及其责任承担问题适用于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而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不存在连带债务问题,只是在保证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后,保证人对主债务人有求偿权。
二、一般保证中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而连带责任保证中的债务人没有先诉抗辩权,即不能以债权人是否催告主债务人作为是否履行保证义务的抗辩理由。
三、连带责任保证是由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无规定或约定的,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而一般保证则只是由当事人约定。
四、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力度较强,对债权人很有利,而保证人的负担相对较重;而一般保证的担保力度相对弱,保证人的负担也就相对轻。
黑龙江盛名律师事务所陆相萍律师解析: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法定的保证期间内,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法律责任则保证责任转化成保证之债,这里的期间包括几种情况:
第一, 当事人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的履行期;视为此时当事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直接适用法定保证期 间,即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第二, 当事人约定的保证期间短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6个月,应视为6个月;
第三, 当事人约定的保证期间长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2年,从其约定;
第四, 当事人约定的保证期间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 6个月至2年,从其约定;
第五, 当事人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视为无约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曾任司法助理、公证员职务,公正办案,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