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05 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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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9-14 10:01
第二章:合格评估(鉴定)是国家对于新建普通高等学校的办学质量和基本条件的权威认可机制,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负责执行。这一程序在一所新建高校的第一届毕业生毕业之际进行。
第七条明确规定,评估依据主要来自于《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而教育质量的鉴定标准则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关于学位授予标准的规定,以及国家针对不同教育层次和专业学科制定的基本培养目标和规格。
合格评估结果分为三种:合格、暂缓通过和不合格。鉴定为合格的学校,国家教育委员会会正式公布名单,并颁发鉴定合格证书。对于鉴定结果为暂缓通过的学校,学校需要在规定时间内提升办学条件和教育质量,并重新接受评估。而对于鉴定不合格的学校,国家教育委员会会根据具体情况,要求其进行整顿、暂停招生或停止办学。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