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05 1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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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9-29 07:27
诉讼管辖依据材料是在《民事诉讼法》中有关规定来处理的,一般情况下对于诉讼管理的相关事项由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来进行管辖处理的,司法机关应当严格按照管辖权的相关规定来办理。一、诉讼管辖依据材料是什么?
诉讼管辖依据材料,是根据《民诉法》第21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因此,除非法律另外规定,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民事案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这说明第一审民事案件一般都是由基层法院管辖的,只是在本法另有规定时除外。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件级别管辖几个问题的批复》确定了管辖恒定的原则,具体内容如下:
1.在当事人双方或一方全部没有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发生纠纷提起诉讼,如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明确要求全部履行合同的,应以合同总金额加上其他请求金额作为诉讼标的金额,并据以确定级别管辖;如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其具体的诉讼请求金额来确定诉讼标的金额,并据以确定级别管辖,具体情况由司法机关认定。
2.当事人在诉讼中增加诉讼请求从而加大诉讼标的金额,致使诉讼标的金额超过受诉法院级别管辖权限的,一般不再变动。但是当事人故意规避有关级别管辖等规定的除外!
按照级别管辖规定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上级人民法院交由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该下级人民法院不得再交其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对于管辖的具体事项和处理,是需要严格基于实际的诉讼管辖事项来进行处理,特别是不同的诉讼管辖事项所认定的处理情况是不同的,如果对相关情况的处理不清楚的,可以在提出诉讼时咨询司法机关来进行合法的处理。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9-29 07:23
诉讼管辖依据材料是在《民事诉讼法》中有关规定来处理的,一般情况下对于诉讼管理的相关事项由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来进行管辖处理的,司法机关应当严格按照管辖权的相关规定来办理。一、诉讼管辖依据材料是什么?
诉讼管辖依据材料,是根据《民诉法》第21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因此,除非法律另外规定,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民事案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这说明第一审民事案件一般都是由基层法院管辖的,只是在本法另有规定时除外。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件级别管辖几个问题的批复》确定了管辖恒定的原则,具体内容如下:
1.在当事人双方或一方全部没有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发生纠纷提起诉讼,如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明确要求全部履行合同的,应以合同总金额加上其他请求金额作为诉讼标的金额,并据以确定级别管辖;如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其具体的诉讼请求金额来确定诉讼标的金额,并据以确定级别管辖,具体情况由司法机关认定。
2.当事人在诉讼中增加诉讼请求从而加大诉讼标的金额,致使诉讼标的金额超过受诉法院级别管辖权限的,一般不再变动。但是当事人故意规避有关级别管辖等规定的除外!
按照级别管辖规定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上级人民法院交由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该下级人民法院不得再交其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对于管辖的具体事项和处理,是需要严格基于实际的诉讼管辖事项来进行处理,特别是不同的诉讼管辖事项所认定的处理情况是不同的,如果对相关情况的处理不清楚的,可以在提出诉讼时咨询司法机关来进行合法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