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8-18 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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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22 10:03
证券公司债券的管理严格按照《证券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第六章的规定执行。第五十二条强调,证券公司债券的发行、承销、转让以及信息披露必须遵守《公司法》和《证券法》的相关条款,任何违规行为都将由中国证监会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第五十三条规定,定向发行债券时,若在媒体上违规公开或变相公开募集说明书和相关信息,证监会将予以纠正,并可能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罚。情节严重者将撤销定向发行债券批准,发行债券需要按发行价加同期银行利息返还,并在三年内暂停其发行申请。同时,直接责任人也将面临警告、罚款、暂停或取消证券业务资格的处罚。
第五十四条规定,若定向发行债券的发行人或承销商向非合格投资者销售债券,必须改正,否则将由中国证监会强制改正并罚款。违规方可能被撤销发行批准、债券回购并暂停或取消承销资格。对相关人员,同样有警告、罚款和资格限制的处罚。
第五十五项,为定向发行债券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若专业意见存在虚假或误导性内容,应主动改正。未改正者将面临证监会的警告、罚款和暂停或取消证券业务资格。相关人员也将受到相应处罚。
在债权代理人未能履行职责时,证监会将依法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行政处罚,同时,若造成债券持有人损失,责任人需承担民事责任。第五十七条规定,若发行人到期无法偿还本息,债券持有人有权起诉。对于有能力却不履行偿债义务的违规行为,证监会可采取包括责令履行义务、罚款、暂停业务等在内的相应措施,并对直接责任人进行警告、罚款和资格限制。
证券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第25号 《关于修改的决定》已经2004年 10月1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19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 席 尚 福 林 二○○四年十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