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8-17 1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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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22 23:36
虚假破产罪是指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假债务或以其他方式转移、处分财产,故意制造破产假象,严重损害债权人和其他人利益的行为。其主体通常包括具有债务人身份的公司、企业。然而,关于虚假破产罪的主体范围,学术界存在争议。
虽然法律规定实行代罚制,即只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但有学者认为这并不意味着虚假破产罪是自然人犯罪,而是应该被视为纯正的单位犯罪。其主要理由如下:
区分个人行为和单位行为的关键在于行为是否基于单位的决策和名义。例如,隐匿财产行为若以单位名义实施,无论是否由直接责任人员执行,都视为单位犯罪。反之,如果自然人未以公司、企业名义行事,可能构成其他犯罪,如贪污或职务侵占罪。
因此,无论是破产申请前的财产隐匿还是破产申请后的清算,只要行为是按照单位决策进行的,就应认定为单位犯虚假破产罪。只有在明确单位意志的情况下,才能将个人行为视为虚假破产罪的组成部分。
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2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为惩治假破产真逃债的违法行为提供了刑罚依据,有效遏制此类行为的同时,保障了债权人利益、维护了社会经济秩序。同时与新近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下称《破产法》)相互配合,从而达到法律规定的统一性。但鉴于司法实践的复杂多变和法条本身的局限,还有待立法机关进一步的完善和执法机关进一步的解释,为公平的市场经济创造健康的法制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