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8-17 1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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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25 05:37
强拆违章建筑的合法性依据是,若确认属于违章建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先责令违法行为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拆除违章建筑,可以按照工程造价款出一倍以下行政罚款,违法行为人收到行政处罚通知书后逾期没有拆除的,主管部门可实施强拆措施。一、对于违章建筑强拆合法性依据是怎么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第六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二、征地时可以强拆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三、违法强拆的法律责任是怎么规定的?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
第二十三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或者行政强制拆迁执行人员违反本规程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警告;造成错案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错案责任;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拆迁人、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在实施拆迁中采用恐吓、胁迫以及停水、停电、停止供气、供热等手段,强迫被拆迁人搬迁或者擅自组织强制拆迁的,由所在市、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并依法予以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对于违章建筑,并不像有些民众想的那样,可以直接由城乡规划局进行强拆,城乡规划局在强拆违章建筑之前没有先责令当事人自行拆除的话,行政行为的程序是违法的,但是,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建筑一般都会被强制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