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最后陈述简短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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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8-17 2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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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29 01:49
法律分析: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我曾与被告长期恋爱,其后结婚,共同建立了家庭,并育有子女。我全身心地投入这段关系,然而,婚后被告的暴躁性情导致家暴频发,给我造成了严重的身体和心理伤害。尽管为了子女的成长,我多次忍让,但被告的不忠行为,特别是出轨事实,彻底破坏了我们的婚姻,使我不得不寻求解脱。
我请求法院判决离婚,并赋予我子女的抚养权。由于我与子女关系更为亲近,而被告因工作应酬和性情暴躁,对子女的关爱不足,我认为子女随我生活更为适宜。此外,被告的行为给我造成了不可忽视的身心伤害,我坚持以下诉讼请求:
1. 请求法院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并将婚生女李珊判归原告抚养,要求被告每月支付1000元的抚养费;
2. 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3. 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婚前个人存款10万元;
4. 请求法院判决房子归原告所有;
5. 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1万元;
6. 请求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我期待西乡塘区法院的法官能够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公正的裁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法庭辩论应按顺序进行,并在辩论终结后,征询各方最后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