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应该如何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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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8-17 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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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12 17:57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时,需要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受法律保护的,约束双方依法履行合同。劳动合同解除,是指在劳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当解除的条件具备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劳动合同向将来消灭的行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履行相关义务,保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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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应该如何解除劳动合同?
律师解答:
劳动合同法在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问题上采取了解除事由法定的立法模式。这种严格的解除事由法定体现在法律明确列举了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事由,不允许当事人通过劳动合同约定解除事由。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同时,应当为劳动者出具规范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并根据不同情况,写明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根据、劳动合同解除时间、经济补偿和赔偿情况等,并送达劳动者。用人单位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劳动合同书面证明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应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转移手续。劳动者符合失业条件的,应当协助劳动者办理失业登记手续。用人单位有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文本保存二年以上备查。
律师补充:
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条件:当劳动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直接解除劳动合同,不需向劳动者预告:试用不合格,即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纪,即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企业规章制度;给企业造成损害,即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企业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承担刑事责任,即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当劳动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要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预告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企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此协议的。
用人单位还可以通过裁员的形式解除企业劳动合同,但必须符合这样的条件:企业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确需裁员;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员。但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天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