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规定规定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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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8-17 0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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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8-22 01:45
为确保餐饮服务的食品安全,依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制定以下关于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的管理规定。
第一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在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时,必须遵守这些规定,以确保食品安全和公众健康。
第三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餐饮服务的采购行为进行监督,确保所有采购活动合法合规。
第四条,鼓励餐饮业采用现代技术和行业自律,提升索证索票的效率,引导服务提供者规范采购行为。
第五条,餐饮服务必须建立并严格执行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制度,保证每一步都有清晰的记录。
第六条,指定经过培训的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采购事宜,他们需要具备必要的食品安全知识和食品鉴别能力。
第七条,采购时需从合法的生产或销售商处获取购物凭证,内容需详尽,如供货方名称、产品信息等,并妥善保存。
第八至第十一条,详细规定了从不同来源采购食品时的具体操作和凭证留存要求,包括直接采购、批量采购和临时采购等。
第十二条,肉类的采购尤其需要查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确保肉类来源的合法性。
第十三条规定了统一配送经营方式下的采购记录管理,总部和门店需分别建立并留存相关记录。
第十四至第十六条,针对特定食品类别如乳制品和进口食品、餐饮具的采购,有特别的索取和留存凭证要求。
第十七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入库前需对产品进行检查,确保符合规定,并建立完整的采购记录。
第十八和第十九条,强调了相关文件的妥善保管和监管机构的监督职责,违规行为将受到相应处罚。
最后,此规定自2011年8月1日起生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省级部门可制定本地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