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8-17 1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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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21 20:45
套路贷是目前市面上经常出现的诈骗手段,许多人都已经上当受骗,套路贷其实是一种犯罪,情节严重会涉及多个罪名,那么套路贷构成什么犯罪?套路贷诈骗案刑事标准是什么呢?
2018年4月26日讯,本来只是帮朋友借贷担保,结果借款2万,最后还款竟变成了140万,甚至连杭州市中心的房子都赔了进去;家中待拆迁的小年轻在校期间花钱大手大脚,贷款十多万,毕业后找人借款还贷,结果欠贷金额越来越多,搞得家破人亡,连母亲去世都没送上最后一程……
这是发生在杭州众多“套路贷”悲剧当中的一小部分,可能许多人还不知道“套路贷”是个什么概念,一些受害人哪怕被骗得倾家荡产,还认为是自己没能履行合约。
4月26日杭州警方召开新闻发布会,集中向公众披露近期破获的一系列“套路贷”案件。
这是一场噩梦——
起初只是碍于情面帮朋友贷款,最后却赌上了市中心的房子
2016年10月,家住杭州下城区的王某因朋友请求,帮朋友去做个2万元的借贷担保,碍于朋友情面,王某勉强答应了。
在犯罪嫌疑人施某的公司办理借款时,朋友突然改称要让王某帮忙共同借贷。
王某极不情愿,但朋友不惜下跪做各种承诺,王某最终还是心软了。
签署借贷协议时,明明2万元的借款,合同上却虚高成了4万元。施某解释称,其中1万元是保证金,另外1万元含上门费、平台管理费、诉讼费等预支费用,实际拿到借款是2万元,并表示只要按合同约定按期还款,累计只需要还款2万元,但若逾期未还,则约定要还4万元。
签完合同后,朋友的银行卡上立马收到2万贷款。但王某没想到的是,他的噩梦就此开启。
两个月后,朋友“突然”失联,借贷公司便向王某来催讨4万元“欠债”。无奈之下,王某又到另一犯罪嫌疑人余某清的公司借贷4万,虚增合同变为6万,与之前“行规”类似,6万元借款到帐后,对方立即让王某从银行取出,其中4万元用于还清前面“欠债”,2万元交还对方充当“手续费”,借款期1个月。
一个月之后,还不出钱的王某债务便累积到了6万元。因为不断“拖延还债”,王某与对方的债务从6万变成9万,再变成20万。
看王某实在还不出钱,余某清以到法院起诉、找他家人麻烦等方式软硬兼施,逼迫王某去指定的第三家投资公司继续借贷还20万“欠款”,借贷合同这次变成了40万……之后又如法炮制,王某被逼向第四家投资公司借贷,一年之后“欠债”已达120万元,位于市中心的房子也成了抵押物。在“欠款”期间,王某不断遭受对方言语威胁、非法拘禁、殴打体罚等,以至于一次次被逼就范。
从警方破获的案件来看,这些套路贷诈骗人员,有相当一部分都曾有“放炮子”(高利贷)的经历,也有一些是来自各行各业,比如曾经有一个快递团队,老板发现“套路贷”来钱快,于是整个团队转型干起了这个事。这些公司往往手续齐全,人员架构齐整,披上了“正规公司”的外衣。
江西泰方律师事务所的郑烨律师做出了详细解答:
老百姓如何判断、防范“套路贷”?
“套路贷”其本质是违法犯罪。
实施“套路贷”的犯罪分子,往往利用借款人着急用钱而又无法从正规金融机构贷款的心理,假借所谓贷款业务,实则设置“低门槛违约条件”“高金额违约责任”的陷阱合同,再制造各种理由认定被害人违约,并以处理车辆相要挟,敲诈被害人财物。
郑烨律师:江西泰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团支部书记,共青团江西省委“青年之声”维权服务联盟专家团成员,多家政府、企业、个人法律顾问。秉着“将每一个案件精雕细琢、办到极致,就是高端”的执业理念,成功办理了各类经济案件,以及黄某贩卖毒品等一批疑难复杂并具有社会影响的精品案例,积累了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并将办案经验及思考形成心得及论文发表。
发现这几个特征就要提高警惕了:
一、贷款条件特别好。
如果贷款公司给出的条件特别吸引人,比如利息特别低,“低利息、无抵押、不扣车”,这个时候心里就要有数了,天上不会白掉馅饼。
二、签的是“阴阳合同”。
给你的合同金额,和实际到手金额不符。
三、单方面认定违约。
如果被对方单方面无理认定违约且不容置辩,那么八成遇到“套路贷”了。
警方表示,如果在民间借贷过程中遇到类似情况,必须提高警惕,在保证安全前提下保留证据,及时报警。
今年2月9日,杭州市公安局成立"2.09"打击套路贷专案组,集合精干警力,开展全面侦查。
据统计,2018年初至今,全市已打掉各类套路贷犯罪团伙46个,刑拘团伙成员497人,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198人。
除了以上的套路,身边还有一些贷款陷阱需要警惕。
郑烨律师补充:
法律链接:套路贷可构成什么犯罪
最常见的是诈骗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体现在以下几个套路中。
1、民间借贷,利用受害者不懂贷款知识,与被害人签订借款合同,其实该合同并不合法,他们再以“违约金”、“保证金”等各种名目骗取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阴阳合同”及房产抵押合同等明显不利于被害人的合同。
2、伪造凭证,有些犯罪分子会制造假的银行流水、到账证明,让借款人以为自己已经取得合同所借全部款项的假象。
3、单方面肆意认定被害人违约,并要求被害人立即偿还“虚高借款”。
4、诱导贷款,在借款人无力还款的情况下,再假扮公司或个人,让借款人重新签订更高的借款合同。
5、敲诈勒索,威胁、恐吓借款人,伪造虚假诉讼,实现侵占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财产的目的。
套路贷诈骗案刑事标准(立案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现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诈骗罪量刑标准进行了补充: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