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8-17 11:46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21 20:31
没有公安机关的不予立案通知书的,控告人仍然可以如实将相关情况向检察机关进行反映,检察机关应当进行书面记录,并按法定程序对控告人反映的情况(公安不下达不予立案通知书)进行调查核实,并根据实际情况与公安机关进行沟通交流,符合法定立案条件的,应当依法监督公安机关立案侦查。1、第一百七十六条 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
控告人对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对上级公安机关撤销不予立案决定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执行。
2、第一百七十九条 对人民检察院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对不立案的情况、依据和理由作出书面说明,回复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作出立案决定的,应当将立案决定书复印件送达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通知书后十五日以内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复印件送达人民检察院。
3、第一百八十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提出纠正意见的,公安机关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并将有关情况回复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