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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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8-17 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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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9-28 16:25
担保物权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担保物权的设立,是为了保证主债债务的履行,使得债权人对于担保财产享有 优先受偿权,所以它是对主债权效力的加强和补充。
网友咨询:
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有哪些
律师解答:
担保物权担保范围具体有:
1.主债权。主债权指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因债的法律关系所发生的原本债权,例如金钱债权、交付货物的债权或者提供劳务的债权。
2.利息。利息指实现担保物权时主债权所应产生的一切收益。
3.违约金。违约金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一方当事人违约的,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
4.损害赔偿金。损害赔偿金指一方当事人因违反合同或者因其他行为给债权人造成的财产、人身损失而给付的赔偿额。
5.保管担保财产的费用。保管担保财产的费用指债权人在占有担保财产期间因履行善良保管义务而支付的各种费用。
6.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指担保物权人在实现担保物权过程中所花费的各种实际费用,如对担保财产的评估费用、拍卖或者变卖担保财产的费用、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变卖或者拍卖的费用等。
律师补充:
设立担保物权是保护债权的好方法。我国法律在建立民事关系时,采用的是意思自治原则,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也适用于该原则,所以除上述法律规定的担保范围外,债权人有其他要求,可以在债权设立时提出。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
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百八十九条
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