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中行政强拆与司法强拆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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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8-17 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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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8-25 08:39
行政强拆的执行主体是政府,是政府行驶行政职权的行为,并且不受诉讼的影响;司法强拆的执行主体是法院,是受诉讼影响的。并且具有严格的程序和拆除手续,社会公信度比较强。
一、房屋拆迁中行政强拆与司法强拆有什么区别?
1、性质不同。
行政强制拆迁的执行主体是政府,动用的是政府的行政力量,是政府在行使行政职权,拆迁的法律责任由政府承担。司法强制拆迁的执行主体是法院,动用的是司法力量,拆迁的法律责任由法院承担。
2、效率不同。
行政强制拆迁不受诉讼的影响,即不论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是否在可以提起诉讼的法定期限之内,不论他们提起诉讼是否已经结束,是否能够胜诉,均不停止行政强制拆迁的执行。因此,行政强制拆迁具有系政府内部直接审批执行、不受诉讼的约束等效率较高的特点。而房地局申请司法强制拆迁是以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能否提起诉讼,诉讼是否终结,以及房地局是否胜诉为前提的。
3、社会公信度不同。
行政强制拆迁由作出裁决的房地局直接向政府申请执行,政府其他部门很难进行有效监督。被执行人若认为裁决或者执行裁决的强迁不当,因无阻止行政强制拆迁的法律救济渠道,以致行政强制拆迁过程中被执行人与政府的对立和冲突时有发生。行政裁决进入申请强制执行的司法程序,系行政裁决主动接受司法监督的程序,相对于行政强制拆迁而言,其强制执行的社会公信度亦就更高。
二、司法强拆
一般是指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补偿决定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然这里申请的法院强制执行必须严格按照强制拆除的程序进行,有相关的实施审批手续,申请强制执行也是建立在合理合法的情况下,如果没有遵循严格的强制拆除手续,打着司法强拆的口号是不行的,哪怕缺少一个程序都不可,就会涉嫌违法。
三、司法强拆的前提:
1、被拆迁人在规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没有提起行政诉讼;
2、被拆迁人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搬迁的;
3、申请司法强制拆除必须满足以上两个条件,缺一不可,同时,司法强拆还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4、征收补偿决定和相关证据文件;
5、补偿决定公告送达凭证、告知催告被征收人直接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6、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相关材料;
7、被申请强制执行的房屋情况;
8、被执行人的具体信息,姓名、住址、相关财产情况等;
9、申请强制执行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负责人的签字、公章、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