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8-17 1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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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25 22:08
房屋中介,又称房地产中介。房地产中介是为消费市场提供房地产评估、经纪、咨询等服务的机构。那么,房产中介欺诈行为有哪些,如何应对房产中介欺诈行为?
网友咨询:房屋中介的常见欺诈行为有哪些?
山东畅海律师事务所孟令燕律师解答:
房产中介欺诈行为:
1、以包销的名义,隐瞒委托人的实际出卖价格和第三方进行交易,获取佣金以外的报酬。
2、从事成套独用居住房屋使用权买卖经纪活动。
3、无照经营、超越经营范围和非法异地经营。
4、房地产执业经纪人出租、出借经纪执业证书。
5、房地产经纪组织滥用自己的优势地位,利用格式合同对相对人作出不合理、不公正的规定。
6、房地产经纪组织未按规定期限办理备案手续。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五条,居间人如实报告义务,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孟令燕律师解析:
应对房屋中介欺诈的措施主要是:
(1)购房前认真索取中介机构的营业执照、执业资格证书等证件,确认中介资格;
(2)合同中约定中介方如果提供情况不实应当负责的赔偿责任,不承担责任的可以起诉;
(3)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购房者应当本人亲自办理,以避免产权无法过户风险,防止中介从中赚取差价。
房屋中介主要责任和义务是提供与订立合同有关的真实情况,包括房屋的权属情况、房屋的抵押、典当等权利限制信息、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等登记信息、出售人与买受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等基本信息。
房产中介提供的服务包括咨询和居间服务,签订居间合同。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由于居间人提供的信息是委托人签订合同的重要依据,因此居间人应当如实向委托人报告相关事项,如果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房地产经纪人员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和房屋买卖合同或者房屋租赁合同的相关内容,并书面告知下列事项:(一)是否与委托房屋有利害关系;(二)应当由委托人协助的事宜、提供的资料;(三)委托房屋的市场参考价格;(四)房屋交易的一般程序及可能存在的风险;(五)房屋交易涉及的税费;(六)经纪服务的内容及完成标准;(七)经纪服务收费标准和支付时间;(八)其他需要告知的事项。
孟令燕律师,毕业于青岛大学法学院,诉讼法学硕士研究生,山东畅海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擅长处理企业法律事务、房地产法律事务、婚姻家庭纠纷等各类诉讼及非讼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