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8-17 1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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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24 11:03
对于国家的*,是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工作人员是不得挪用的,如果有挪用行为,达到法定数额的,是可能构成犯罪,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的。
网友咨询:
挪用*罪有哪些行为表现?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张勤律师解答:
挪用*罪的行为表现有: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人一旦挪用*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集资、*等非法活动,就构成挪用*罪。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需要指出的是,进行营利活动通常指经营、投资、购买股票、炒房地产等可获经济利益的活动。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根据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所谓挪用*归个人使用,既包括挪用者本人使用,也包括给他人使用。如果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但于3个月内已全部归还本息的,一般不按犯罪处理,可由主管部门按违反有关纪律处理;如果行为人挪用*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后虽归还本息。仍应以挪用*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可以根据情节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张勤律师解析:
犯挪用*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挪用*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以挪用*罪追究刑事责任;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挪用*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三)挪用*不退还,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四)其他严重的情节。
挪用*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挪用*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二)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
(三)挪用*不退还,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
(四)其他严重的情节。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挪用*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张勤律师简介
张勤律师毕业于浙江大学法律硕士专业,先后获得英语专八证书、注册税务师证书,并通过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考试。处理相关案件超过400起,曾担任或现担任当地多家房企、国企法律顾问,并为其处理专项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