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8-17 15:57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22 17:05
醉酒驾驶、在道路上追逐竞驶、超载超速等危险驾驶行为屡禁不止,导致交通事故频频发生,给公共安全造成极大的破坏。
网友咨询:
汽车严重超员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
江西金纶律师事务所丁极鎏律师解答:
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的,会构成危险驾驶罪。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认定标准是:
一、驾驶大型载客汽车,载客超过额定乘员50%以上或者超过额定成员15人以上的;
二、驾驶中型载客汽车,载客超过额定乘员80%以上或者超过额定成员10人以上的;
三、驾驶小型、微型载客汽车,载客超过额定乘员100%以上或者超过额定成员7人以上的。
江西金纶律师事务所丁极鎏律师解析:
危险驾驶罪的客观方面具体表现为四个违法行为。
(1)第一种行为是“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追逐竞驶是指机动车驾驶者在道路上、超过法定速度行驶,肆意追逐、超越其他车辆,或者频繁、突然并线,以较近的距离驶入其他车辆之间的危险驾驶行为。从法条的表述来看,追逐竞驶还有一个限定的处罚范围,即要求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
(2)第二种行为便是醉酒驾驶机动车。我国法律规定达到危险驾驶罪酒精含量的标准为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毫克/100毫升。醉驾驾驶属于抽象的危险犯,只需要行为人具备可能危害公共道路安全的风险,而不需要司法工作人员进行具体的判断,来鉴定醉酒行为是否具有公共危险。
(3)第三种行为便是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客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这种情形仅限于从事校车业务、旅客运输的人员。
(4)第四种行为是违规运输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从法条的表述来看,对于此类行为还需要达到危及公共安全的程度。也就是说,这类情形是不同于上述其他三种行为的,应当属于具体的危险犯。即在行为人从事违规运输化学品时,要结合实际的具体情况来看,有没有危及到公共安全。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丁极鎏律师简介
精通各类民商事纠纷,刑事纠纷,以至诚换取客户信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