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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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8-12 1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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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8-18 17:54
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第三章主要涉及拆迁补偿与安置的具体规定。首先,拆迁补偿方式包括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被拆迁人有权选择其中一种方式,除非条例有特殊规定。
货币补偿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所在区位新建普通商品房的市场价格评估确定,双方协商一致时,以约定为准。最低货币补偿标准由设区的市*确定,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公开。
房屋产权调换则以拆迁人提供的安置房屋与被拆迁房屋进行,双方需要结清差价,安置房屋的产权归被拆迁人。非营利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而是给予货币补偿。
对于低收入家庭,如果只有一套低于国家强制性标准的住宅,拆迁人需提供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的房屋。超出标准部分的费用由拆迁人承担。
安置房屋需符合国家和省的质量安全标准、建筑设计规范以及产权清晰。对于住宅房屋,拆迁地点需根据城市规划和项目性质决定。非营利公益事业房屋的处理则遵循相关法律和城市规划。
在拆迁过程中,涉及租赁关系的处理、违章建筑的拆除、产权纠纷的解决以及抵押权房屋的处理都有详细规定。同时,拆迁人对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会提供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等补偿,具体标准由设区市*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