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8-12 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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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13 00:33
少年被捆绑示众,胸前挂牌“偷车贼”,是否贱踏了人格尊严?答案非常肯定!我国法律规定了除司法机关外的团体或个人在抓获了涉嫌违法犯罪人员后,应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的,除司法机关外的团体与个人,没有权利对他们进行任何方式的惩罚。具体见我国《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民法通则》第101条也对此有进一步的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即使两个孩子确实存在偷窃行为,他们确实是侵犯了他人的合法财产权,但他们并不会因为违法而丧失自己该有的人格权利。
说到少年一词,印入脑海的却是梁启超的《少年中国说》:少年智则国智,少年富则国富,少年强则国强,少年独立则国独立,少年自由则国自由,少年进步则国进步,少年胜于欧洲,则国胜于欧洲,少年雄于地球,则国雄于地球”。这篇《少年中国说》写于戊戌变法失败后的1900年,歌颂了少年的朝气蓬勃,感受到梁启超当年对少年中国的热爱和期望,再看看新闻中这两名少年因违法而得到的非法惩罚,两番场景如此不同,不禁让人唏嘘。少年,与儿童并称为少年儿童,人民日报社论曾评论:少年强则国强。少年儿童健康成长,是国家和民族的共同心愿。少年儿童时期是人生的起步阶段,帮助孩子迈好人生的第一步,扣好人生的第一粒扣子,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不管犯下多大的错,他们,只是少年不知,这些对两名少年进行严厉惩罚的成年人,心中所想如何?他们,有没有想过,撇去所有的社会身份,小偷也罢,学生也好,他们,只是一名少年,少年,即身心没有完全长成,没有成年,就意味着他们的成长需要社会的支持与培育,而培育的方式,也绝不是对他们进行体罚和羞辱。不太幸运的是,这两名少年在他们犯错后遭遇到了一些对他们的错误绝不姑息的成年人,这些成年人在他们胸前挂上“小偷”牌子,来强调他们刚刚犯下的错,自此,少年们只看到了自己是小偷,逃无可逃,无在自容,羞愧到极致!不知,两名少年当时该如何自处,此番处理方式将带给他们怎样的未来?他们的错误,被他人这样蓄意的放大,在人格遭受到如此羞辱后,今后该如何迈开脚步去重走人生?
给他们胸前挂上“偷车贼”的牌子,所为何意?提醒周围群众看清并记住他们的样子,然后可以进行有效防范?是要让他们的脸上直至内心从此都印刻上“小偷”的字样,从此与“小偷”二字,以及随之而来的耻辱感相伴终生吗?我们对刑满释放的改造者,尚且还需要存有包容之心,对他们的再就业,政府尚在扶持企业对他们进行收容与再就业,何况两名不小心犯了错的偷车少年?
他们,还是父母的儿子。那些对两名少年暴力相向的成年人,家中,有没有如此年龄的孩子?家中的那个孩子,会不会也如两名少年一般,在成长的道路上会迷茫,会不小心走错路?当他们犯了错,我们是该强调他们的错误所在,还是要尽量的消蚀掉错误给他们带来的负面影响,从而更好的帮助他们成长呢?
少年的父母看到自己的孩子犯错在先,本已是痛心疾首,再加上社会给予孩子们如此沉重的惩罚,颜面何在?自尊何在?人格,又还剩下多少?不舍也只能接受,要用哭天抢地来形容他们的悲痛吗?或者,他们自此内心是不是也会给自己贴上一个标签:小偷的父母?
或许需要思考,我们遇到此类少年犯罪后,除了在第一时间让他们变成过街老鼠,造成人人喊打的局面外,有没有可能先静下来,和孩子们沟通一下:他们为什么要偷车?每一种违反规则的背后,必有其现实或心理的因素。我们,是否需要去看看这些犯罪少年的成长轨迹中可能会造成他们失足或迷失的一些潜在因素呢?
提出来,谨供无数少年们、少年的父母们、以及社会上关心爱护少年儿童的教育工作者们思考。再次借用人民日报的评论:少年儿童时期是人生的起步阶段,帮助孩子迈好人生的第一步,扣好人生的第一粒扣子,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我是心理咨询师蒋敏,慢下来,做回那个真实的自己,才是最对的事。欢迎关注公众号:翔步心理。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13 00:29
有网友发帖称,9月3日,广东揭阳有两未成年人在上砂镇涉嫌偷车被群众当场捆绑控制。网上流传的多张图片显示,两个身着白色上衣的少年身上有几处伤痕,双手被绳索绑住,脚上缠着细铁丝,脖颈上合挂着一个纸牌子,上面写有“偷车贼”字样以及他们的姓名、年龄、家庭住址等信息。在当地知情人士提供的一段视频中,一黑衣中年男子连续掌掴其中一位少年。同时,有人在一旁大声计数:“5、6。”现场有很多村民围观。上述人士称,听说有两个少年偷车之后,“大家合力将其抓住”。那众人这样的做法,是否践踏了他们的人格尊严呢?
估计有部分网友会说:“他们本来就是小偷,当他开始做坏事时,就丧失了自己的人格尊严。有关他们人格尊严的讨论本身就是一个伪命题。”但我想给你讲一个特别有名的故事:海因兹偷药。故事是这样的:欧洲有一位妇女患了癌症,生命危在旦夕。医生告诉她的丈夫海因茨,只有本城一个药剂师最近发明的一种药可以救他的妻子。但该药价钱十分昂贵,要卖到成本价的十倍。海因茨四处求人,尽全力也只借到了购药所需钱数的一半。万般无奈之下,海因茨只得请求药剂师便宜一点儿卖给他,或允许他赊账。但药剂师坚决不答应他的请求,并说他发明这种药就是为了赚钱。海因茨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为了挽救妻子的生命,在夜间闯入药店偷了药,治好了妻子的病。但海因茨因此被警察抓了起来。那么,问题来了:你认为海因茨有人格尊严吗?他的人格尊严能够被践踏吗?
这时,在你的脑海里,有几种声音呢?第一种声音:他就是小偷,没有人格尊严,可以随意践踏他。看来你是一个“唯规则者”,认为他既然破坏了规则,就得承担所付出的代价。第二种声音:他偷药是为了救妻子,值得被尊敬。他的人格尊严不应被践踏。看来你是一个“唯道德者”,认为人类普遍的道义高于一切。心理学家柯尔伯格根据这个故事的判断将人类的道德发展水平分为六个阶段。其中,在第四阶段,也就是遵守法规和秩序定向阶段,以服从权威为导向,他们服从社会规范,遵守公共秩序,尊重法律的权威,以法制观念判断是非,知法懂法。认为准则和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的。因此,应当遵循权威和有关规范去行动。而最高的第六阶段原则或良心定向阶段则是:能以公正、平等、尊严这些最一般的原则为标准进行思考。在根据自己选择的原则进行某些活动时,认为只要动机是好的,行为就是正确的。在这个阶段上,他们认为人类普遍的道义高于一切。那么,你认为自己的道德发展水平处于哪个阶段呢?我们再看一看人格尊严的定义:人格尊严是指公民的名誉和公民作为一个人应当受到他人最起码的尊重的权利。它包括名誉权、肖像权、姓名权、隐私权等。它应该包括:主体对自己尊重和被他人尊重的统一,是对个人价值主客观评价的结合。所以,我们再回到这个热点事件:在还没有法律定罪之前,就给两位少年写上“偷车贼”,公布其姓名、年龄、家庭住址,对其连续掌掴,这就是直接践踏了这两位少年最起码的被他人尊重的名誉权、姓名权、隐私权。直接侵害了他们的人格尊严。这不是践踏是什么?难道我们又回到了那个“人治”的封建社会?
228年前的《人权宣言》是这样尊重人权的:“人生来就是而且始终是自由的,在权利方面一律平等。法律只应设立确实必要和明显必要的刑罚,而且除非根据在犯法前已经通过并且公布的法律而合法地受到科处,任何人均不应遭受刑罚。所有人直到被宣告有罪之前,均应被推定为无罪。”我国《宪法》第38条也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希望这样的悲剧不要再次上演,毕竟我们社会的道德水平正在不断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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