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8-12 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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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17 04:2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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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2月8日,姜雪乘坐LH720次航班从首都国际机场T3航站楼入境,入境时选走无申报通道,未向海关申报任何货物、物品。首都机场海关关员在对姜雪的行李进行查验时,发现衣服、鞋、包、皮带等货物共计158件。经北京海关关税处计核,偷逃应缴税额共计人民币249827.86元。
姜雪于2018年9月21日经电话通知后到案,涉案物品已被依法扣押。
姜雪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山西盛道律师事务所成静婷律师解答:
姜雪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携带货物入境,偷逃应缴税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依法应予处罚。
鉴于姜雪经侦查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预缴罚金,有悔罪表现,故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成静婷律师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成静婷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素养,通晓国家现行重要法律法规,注重解决实际问题,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实务操作经验丰富,热爱律师工作,关注公益法律援助,有很强的正义感和责任心,深受当事人的尊重和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