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8-11 1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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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29 07:30
当集体协商过程中出现争议,且双方无法自行解决时,任何一方或双方都有权书面提交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协调处理。如果未提出申请,行政部门在必要时也会介入调解。劳动保障部门会组织同级工会、企业组织等多方参与,共同处理这些争议。
争议的管辖权遵循属地原则,具体的管辖范围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决定。对于中央管辖的企业或跨区域的用人单位,争议处理由劳动保障部指定的省级部门负责,必要时,劳动保障部也会亲自协调处理。
协调处理集体协商争议的工作应在收到申请后30日内完成,如有需要,可以延长,但最长不超过15天。处理过程包括接受申请、调查争议详情、制定处理方案、进行协调以及最后制作《协调处理协议书》。
这份协议书会详细记录协调处理申请、争议事实和处理结果。若双方在某些问题上未能达成一致,协议书中会注明需要继续协商的内容。《协调处理协议书》需由协调处理人员和争议双方首席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都需遵守协议内容。
《集体合同规定》已于2003年12月30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为规范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行为,依法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制定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