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8-11 1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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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24 17:1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五章主要关注协商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争议处理机制。当协商自发出要约之日起两个月内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根据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双方有权在期满后十五日内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书面调解申请。如果未申请调解,协商将暂时终止。若需继续协商,需重新提出集体协商要约。
调解程序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收到书面申请后的五日内启动,可能与同级工会和企业代表组织共同进行,目标是在三十日内解决争议。调解达成一致,双方将签署调解协议,而调解未果时,工资集体协商则告一段落。
若工资集体协议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争议,且双方协商未能解决,根据第三十条,可以依法通过劳动争议仲裁程序来处理。对仲裁结果不满意的一方,可以进一步向人民*提起诉讼,寻求法律裁决。
(2011年9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1次会议通过 2011年9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2号公布 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