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中,除了借条还需要哪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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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8-11 1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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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22 16:28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网友咨询:
民间借贷纠纷中,除了借条还需要哪些证据?
律师解答: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
1、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其身份证明资料;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工商登记资料,如营业执照副本。
2、证明当事人间形成借贷关系的证据。借款合同、还款承诺书等债权凭证;银行转账凭证、微信转账、支付宝转账等交付借款的凭证;有担保的,应提供担保合同等证明担保事实存在的证据。
3、诉讼时效证明。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律师补充:
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