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第五章 执法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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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8-09 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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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8-10 16:16
鞍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第五章着重于强化执法监督,以确保公正、透明的执法行为。市政府依据相关法规,对城管执法进行定期的监督检查,确保其遵循合法程序(第二十三条)。
若发现城管执法部门存在违法或未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相关部门有权提出书面建议或请求市政府介入纠正(第二十四条)。同样,当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执法合作或职责履行上存在问题,城管执法部门也需提出改正建议,维护执法的正常运行。
为了接受社会监督,市城管执法部门公开其职责范围、执法依据、程序、处罚标准以及监督热线,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执法行为进行监督举报(第二十五条)。一旦接到举报,受理机关必须依法处理,并将结果告知举报人。
为了内部监督和改进,该部门建立了完善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包括定期的检查、评估考核、督办监督以及责任追究等制度,以确保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第二十六条)。对于属于其管辖范围的举报,市城管执法部门会迅速核实处理,并及时反馈处理结果,以保障执法公正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