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8-09 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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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10 16:20
珠海市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在第二章中有着明确的规定。首先,市和区的城管执法部门被授权行使这项权力,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对自身的执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第五条)。
在行政区域尚未设立区城管执法部门的地方,市城管执法部门有权在这些区域设立执法机构或者派出专门的执法团队(第六条)。这种设置通常是根据专业执法领域的需要进行的,以确保执法工作的专业性和效率。
市城管执法部门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中发挥着统筹协调的角色,负责组织全市性的专项执法活动(第七条)。这意味着他们在城市管理的大型行动中扮演着核心领导者的角色。
当区城管执法部门遇到难以处理的案件时,他们有权向市城管执法部门申请协助调查和处理(第七条)。同时,如果由于执法任务需求临时需要增加执法人员,他们可以向市城管执法部门请求调配人员。
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必须统一着装并佩戴执法证件,以彰显其官方身份。然而,经由城管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他们也可以根据需要穿着便装执行任务(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
《珠海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经2005年5月27日珠海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10次会议通过,2005年7月29日广东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批准;根据2011年11月24日珠海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43次会议通过、2012年1月9日广东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批准的《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珠海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的决定》修正。《条例》分总则、机构设置与职责、行政处罚的适用、调查与取证、决定与执行、协作与配合、监督与责任、附则8章45条,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