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名义购买理财专家挪用公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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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8-07 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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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8-17 02:47
是犯罪。当事人通过挪用*归个人使用,然后用*购买理财产品的,是用于挪用*的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挪用*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是犯罪。当事人通过挪用*归个人使用,然后用*购买理财产品的,是用于挪用*的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
挪用*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挪用*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即应当以挪用*罪追究刑事责任,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挪用*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或者挪用*不退还,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挪用*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 “数额巨大”,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刑法》
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