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8-07 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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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07 16:32
构成强迫交易罪,需使用“暴力”“威胁”的手段。在汉语词典中“威胁”的解释一般是指口头上的,对于不使用言语威胁,而是制造一种胁迫环境的方式是否符合“威胁”的条件?
网友咨询:
哪些条件下才会构成强迫交易罪,是怎样的?
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于洪律师解答:
构成强迫交易罪的要件如下:
1、不仅侵犯了交易相对方的合法权益,而且侵犯了商品交易市场秩序;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
3、主体为一般主体;
4、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
《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强买强卖商品的;
(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
(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
(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
(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于洪律师解析:
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属情节犯,只有在强迫他人交易的行为达到情节严重时才能构成。情节不属严重、即使实施了强买强卖行为,也不能以本罪论处。
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强迫交易的;实施强迫交易非法获得数额较大的;造成恶劣影响的结伙实行强迫交易的;手段恶劣的;强迫外国人交易的;强迫交易内容低劣的等。
但在现实生活中,交易双方强买强卖、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现象时有发生,这种行为违背了市场交易原则,破坏了市场交易秩序,侵害了消费者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如果行为人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行交易,就具有了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情节严重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于洪,二级律师,1962 年出生,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1987 年从事律师工作,1988 年通过律师资格考试成为执业律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学术委员会特约研究员、中国法学会会员,辽宁省法学会会员,现任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主任,并担任辽宁省朝阳市律师协会副会长,辽宁省律师协会理事,凌源市第四届、五届政协委员,凌源市第六届人大代表,凌源市人大内司委委员,朝阳市第十一届政协常委。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建筑工程,经济纠纷,征地拆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