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8-07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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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11 21:41
长济律师依据诉讼内容的不同,将股东直接诉讼划分为几个类别:
1. 决议无效诉讼:当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了法律或行政法规,股东可以提起此类诉讼,目标是法院确认决议的无效性。
2. 决议撤销诉讼:针对程序瑕疵,如召集或召开程序不合规,以及表决程序存在问题,股东可以提起撤销决议诉讼,旨在请求法院撤销决议。
根据修订后的公司法,如果关联股东在涉及关联事项的审议中未回避,或者关联方委派的董事未回避,股东可以因表决程序违法而申请撤销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
3. 损害赔偿诉讼:当公司、其他股东或董事高管违背股东个人意愿,侵犯了股东的财产权益,股东有权对此提起损害赔偿诉讼,旨在请求赔偿或财产返还。
4. 查阅权请求诉讼:新《公司法》赋予股东查阅、复制公司章程等公司重要文件的权利,包括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如公司拒绝提供,股东有权请求法院强制公司提供查阅,这有助于解决过去股东知情权问题,并为损害赔偿诉讼提供法律支持。
总的来说,这些诉讼类型为股东维护自身权益提供了更多途径,强化了对公司治理的监督和法律保障。
扩展资料
股东直接诉讼,是指股东为了自己的利益而基于股份所有人地位向其他侵犯自己利益的人提起的诉讼。此处侵犯自己利益的人包括股东所在的公司及董事或其他股东。直接诉讼与派生诉讼(间接诉讼)的本质区别不在于起诉的主体,而在于诉因和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