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8-11 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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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11 12:17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实施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从而构成的犯罪。
网友咨询:
付立普于2019年5月至2021年6月间,在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3号院15号楼233室等地,虚构沧州市新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土地开发项目、中国中化集团公司收购无棣鑫岳化工有限公司和山东鲁北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事实,以有能力帮助被害人吴某1、蔡某投资获利为名,通过提供虚假的政府公文、虚假的《委托书》、《决议书》等材料的方式取得被害人信任,并先后以付立普本人或者鲁北化工公司的名义与吴某1及北京嘉源昌盛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签订《股东合作协议书》、《协议书》、《合作协议书》等,骗取被害人入股金、投资款等费用共计人民币14704万元,造成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3859万元。案发后,付立普向蔡某退还共计1101万元。付立普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上海市大公律师事务所武敏增律师解答:
付立普伪造河北省沧州市政府文件、行政事业单位收款收据、中化石油公司的《委托书》、中化集团的《承诺书》、无棣县人民政府文件等虚假材料,虚构并编造新怡房地产公司开发房地产项目、中化集团及子公司中化石油公司收购鑫岳公司和鲁北化工公司的事实,诱骗吴某1及其实际控制的嘉源昌盛公司与付立普签订合作协议并支付巨额投资款。付立普假借投资合作之名,利用被害人的信任,指令被害人打入指定账户后又要求相关人员陆续将钱款转入其个人控制的账户,用于其出借给他人、投资和消费等。被害人要求返还钱款时,其继续向被害人提供虚假的证明材料以骗取被害人的钱款,在被害人因资金出现问题,不断催要协议中约定款项时,付立普偿还了大部分钱款,但仍有巨额资金未予偿还,最终造成被害人重大经济损失。
付立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钱款,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予惩处。
武敏增律师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第三十一条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本科与研究生均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之前在城区法院进行实习,对于法院立案、审判、执行都深入了解;现就职于上海市大公律师事务所,专攻《民法典》、《公司法》项下各类疑难案件,对于刑事案件也略有小成,目前已办理案件500余件;目前在任多家公司法律顾问;曾经代理的较大案件为:实际施工人与中国水利水电第五工程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浙江省中医药公司破产纠纷案、集航公司侵害个人姓名权纠纷案、某股份有限公司维护股东权益案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