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财产纠纷过错方必须少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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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8-11 1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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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9-06 14:50
离婚财产纠纷当中的过错方不是必须少分夫妻共同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为一方的过错而离婚的话,实质上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会均等的分割的,但是无过错方完全可以向过错方要求损害赔偿的。当然,有些过错方自己甘愿放弃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法律上也并不禁止。
一、离婚财产纠纷过错方必须少分吗?
不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一方过错而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应平均分割,并不存在过错方应少分或不分的规定,但无过错方可以向过错方要求损害赔偿,当然了,一方自愿放弃夫妻共同财产的份额,法律也并不禁止和干涉。
我国《婚姻法》第47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二、婚姻中过错方如何认定?
婚姻法上的离婚过错方是指:
1、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2、实施家庭暴力的;
3、重婚的;
4、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对于过错方提出的离婚,法院仍应坚持以是否感情破裂为标准决定是否判决离婚。凡双方感情尚未破裂的,过错方愿意接受调解和好,无过错方及其子女对有过错一方持谅解和争取的态度,法院应该判不离。如双方感情确实无法挽回,过错方坚持不接受和好的调解,则不能勉强一方不愿维持的婚姻,否则,会违背两人的根本利益,并且根据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三、离婚过错方的赔偿标准
所谓离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赔偿和精神赔偿。
物质损害赔偿主要是一方在重婚、与他人同居期间将财产赠与与其重婚、同居的第三方,致使无过错方的财产损失,无过错方可要求过错方赔偿因该赠与行为给其带来的物质损失。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参照《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实施。其赔偿数额的确定,需由侵权人过错程度、侵害手段、场合、侵权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经济能力和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多重因素来予以确定。
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因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致使婚姻关系破裂,并对无过错方的财产或精神造成损失,过错方对此应予以赔偿的法律制度。
中国目前司法实践中,对于离婚纠纷中的过错赔偿标准是很低的。
在婚姻生活中存在过错并不是少分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定情形,真正会影响到少分夫妻共同财产的反而是在婚姻生活存续期间就开始挥霍或者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这些行为。夫妻之间因为一些日常生活当中的小事难免有矛盾,但是上升到一些原则性的过错的话就会直接大致感情破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