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8-11 1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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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18 22:35
自己轧死自己,听起来不可思议,但这样的惨剧却时有发生。近年来,全国多家法院审理过司机被自己车辆伤害致死的保险合同纠纷。那么,被保险人被本车碾压,能获得交强险赔偿吗?
网友咨询:
被保险人被本车碾压,能获得交强险赔偿吗?
江苏知南贞律师事务所刘余律师解答:
交强险,全称是“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是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及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由此可以看出,交强险的第三者范围为被保险人、车辆人员之外的受害人,且受害人将被保险人、投保人及其车上人员排除在外。被保险人不可能成为责任保险第三者者,即自己不能赔偿自己。
刘余律师解析:
“被保险人”属于保险法专有概念,是在保险合同签订时即确认的保险合同当事人,不因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的位置转换而改变。而车上人员可以为不特定的任何第三人。《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四款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可以看出责任保险赔偿主体为被保险人,第三者为接受赔偿的另一方,被保险人和第三者是两个并列身份,而不是交叉或是涵盖关系。
驾驶员不应属于交强险的“第三者”:
第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根据该规定,本车人员应当包括机动车的驾驶人和乘客,故本案死者郭某不应作为其本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赔偿范围的理赔对象。
第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立法目的,是保护除车上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利益。因驾驶员可以通过车上人员责任险和意外伤害险来保障自己的权益,故本车驾驶员不属于第三者。
第三,依照侵权法原理,驾驶员因本人的驾驶行为造成自己损害,自己不应成为自己权益的侵害者并因此承担侵权责任,故也不能成为强制责任保险的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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