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海港制度公约国际海港制度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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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8-11 1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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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8-24 06:42
国际海港制度公约规定,所有用于对外贸易并允许海船正常往来的港口,统称为本公约所指的海港。各缔约国需保证在其主权下的海港,对所有缔约国船舶提供平等的进入、使用和航海商业权益,除非有互惠原则和第8条第1款的例外。这些平等待遇包括泊位分配、装卸设施和在政府名义下的税费等。
港口主管当局有权根据港口运营需要采取措施,但需遵守平等原则。征收的税款和费用需提前公布,并在港口规则和规章中明确。对进口或出口货物的关税不应因船旗而有所不同,应保证所有船旗国的权益不受损害。
为了确保平等原则的实施,无论是否是《国际铁路制度公约》的缔约国,各缔约国都需适用该公约附录中的相关规定。特殊情况下的关税征收和特殊优惠需遵循公平原则,不得歧视通过特定海港的船舶。
缔约国有权中止对未遵守公约规定的国家的待遇,但需通过外交途径通知,并有权向常设国际法庭提出申请。沿海贸易、拖航安排、引航服务和移民运送等特定情况,各缔约国可根据本国规定保留一定的自主权。
公约不适用于军舰、治安或行政船舶,以及特定条约下的特殊情况。在紧急情况下,国家可短时间背离公约规定,但必须遵循公约原则。公约不影响缔约国根据其他国际公约采取的措施。